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(农牧、农林)厅(委、局):
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将于1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会议内容
总结2006年种植业工作,研究构建现代种植业产业体系思路,布置2007年种植业重点工作。
二、时间地点
12月23日报到,24日上午开会,会期半天。报到地点:北京京西宾馆。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号(中央电视台对面),总机:(010)68536633。
三、参加人员
各省(区、市)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(农牧、农林)厅(委、局)领导和种植业有关处室负责同志(名额分配见附件1)。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厅、局、委领导原则上参加种植业专业会,并在会议回执上注明。
四、有关要求
(一)请各省根据名额分配表安排有关同志按时参加会议,并认真填写会议回执(附件2),于12月15日之前传真至我司综合处。传真:010-64192859,电话:010-64192806。
(二)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期间,粮食生产受表彰单位代表和标兵将参加颁奖活动。粮食生产先进县标兵和生产大户标兵报到时间为12月22日8:00-17:00,22日晚上参加领奖彩排,23日下午领奖,24日上午离会。标兵报到地点在京西宾馆。报到当天在首都机场安排接站,火车站不安排接站。请有关省务必认真组织好本省标兵报到、彩排和领奖工作,确定一名参加种植业专业会的代表为联络员,负责会议期间的粮食表彰工作,并与标兵一起报到。
标兵往返旅费由各省农业(农林、农牧)厅(委、局)负责解决,标兵领奖期间食宿由我部安排。
(三)所有参会代表和标兵凭本通知的复印件报到,会议期间凭会议代表证进出宾馆。
附件:1.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名额分配表
2.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代表回执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十二日
附件1:
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代表名额分配
北京市农业局(3人):局领导,粮经处、蔬菜处
天津市农业局(3人):局领导,粮经处、蔬菜处
河北省农业厅(3人):厅领导,粮油处、经作处
山西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(2人):委领导,种植业处
吉林省农业委员会(3人):委领导,农业处、园艺特产处
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(2人):委领导,生产处
上海市农业委员会(2人):委领导,农业处
江苏省农林厅(3人):厅领导,园艺处,农业局
浙江省农业厅(3人):厅领导,农作局、经作局
安徽省农业委员会(2人):委领导,农业局
福建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管理局
江西省农业厅(3人):厅领导,经济作物局、粮油局
山东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生产指导处
河南省农业厅(2人)厅领导,种植业处
湖北省农业厅(2人)厅领导,种植业处
湖南省农业厅(4人)厅领导,经济作物处、粮油作物处、蔬菜处
广东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(4人):厅领导,粮油处、糖料处、经作处
海南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管理处
重庆市农业局(4人):局领导,粮油处、经济作物处、蔬菜处
四川省农业厅(3人):厅领导,粮油处、经作处
贵州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粮油处
云南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西藏自治区农牧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陕西省农业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陕西省果业局(2人):局领导,生产处
甘肃省农牧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管理处
青海省农牧厅(3人):厅领导,粮油处、经作处
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(2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(3人):厅领导,种植业处、园艺特产处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(1人): 局领导
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(1人):委领导
青岛市农业委员会(1人):委领导
宁波市农业局(1人):局领导
深圳市农林渔业局(1人):局领导
厦门市农业局(1人):局领导
总计 (86人 )
附件2:
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种植业专业会代表回执
单位名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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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性 别 |
民 族 |
职 务 |
办公电话 |
手 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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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1.参加全国农业工作会的厅(委、局)领导原则上参加种植业专业会,请在此注明 2.有关省参会代表中负责会议期间粮食表彰的联络员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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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:010-64192859
联系电话:010-64192806,64193346
联 系 人:刘蕊,朱景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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